重要 | 2021年全国11省市已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速看!

来源:各大政府网站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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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各大政府网站发布的申请认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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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越来越多的人询问91政策通,关于其他省市有关于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的信息,因此今天91政策通特地整理了一份《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通知》。近期发布该通知的省市有:吉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天津、安徽、湖北、海南、内蒙古、福建等,这些省份均明确了明确了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地区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吉林

  截止6月30日

  四川

  5月17日—6月17日

  8月2日—9月15日

  云南

  截止8月27日

  西藏

  截止5月20日

  截止7月30日

  截止10月20日

  新疆

  6月30日前

  9月30日前

  天津

  截止7月15日

  截止8月15日

  安徽

  截止6月11日

  截止8月27日

  湖北

  截止9月20日

  海南

  截止6月7日

  截止8月5日

  内蒙古

  截止5月10日

  截止7月10日

  截止9月10日

  福建

  截止6月10日

  截止7月31日

  各省市联系方式

  吉林省:

  谢斌 0431-82752795、18186847306(微信同步)陈嵩嵩 13500828700(微信同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14室(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

  四川省:

  谭攀  雷林胡涵涵周乐瑶(028)68107842  68107837  68107839科技厅高新处:金攀静(028)86721352

  云南省: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 邮编:650051

  西藏:

  联系人:扎西普尺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材料报送地址: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科技厅2号楼四楼)

  新疆:

  崔  奇  0991-4592860 王付娟  0991-3626571陈强  0991-3832818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和姓名)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

  天津:

  

  安徽省:

  省科技厅联系电话:0551-62674421 62653528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51-68150588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551-62831644省开发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26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电话:0551-62999803

  湖北省:

  高企申报咨询027-87272996/87265789/87268178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咨询027-12345

  省科技厅张远钦姜胜来027-87135815

  省财政厅王行知027-67818860

  省税务局胡宏凯027-87322308

  海南省:

  省高企认定办:65300226;62333680.

  内蒙古:

  (一)材料受理

  联系人:乌兰图雅、韩宏宇

  电话:0471-6328601、13947163610、1860352235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二)网上申报

  联系人:刘伟、马乐乐

  电话:0471-6328601、15184727441、18647422168

  (三)政策咨询

  联系人: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606

  福建省: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91-87881523;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联系电话:0591-87098273。

  认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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